使用浓浆、浓缩汁、果蔬粉调配而出的饮料,不得称作现榨饮料;现榨饮料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多达2个小时。为规范现榨饮料的安全性管理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织草拟了《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料管理办法(印发稿)》,并于近日公开发表向社会印发。 印发稿具体,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、蔬菜及谷类、豆类等杂粮为原料,在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条件下,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必要饮用的非定型纸盒饮品。
现榨饮料不得用于非食品原料,不得用于食品添加剂,不得用于重复使用的食品不作原料。根据工艺必须,现榨果蔬汁可适度加到合乎食品安全标准拒绝的饮用水,现榨杂粮饮品可适度加到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、食用糖等。 印发稿拒绝,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健全现榨饮料管理制度;不应配有有毒、有害且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、工具用具,并由专人加工制作;患上痢疾、病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上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,不得专门从事现榨饮料工作。
印发稿拒绝,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供应贪腐变质、酸败、霉变生虫、混合有异物、掺杂使假、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出现异常的现榨饮料。现榨杂粮饮品烧熟熬浮后方可供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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